华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单位实施的华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智慧城管指挥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6812020000652)存在以下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显示:
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4.生产厂家实力… 3) 所投大屏控制器产品制造商具备较好的服务能力、研发创新能力以及提供关键性技术支撑,具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提供证明材料的得4分,没有不得分”。将该证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变相将供应商成立年限、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新成立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
以上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采购股,地点:财政局105办公室。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华蓥市财政局
2022年8月5日